投保年齡是確定人身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jù),也是承保時用以測定危險的一個重要因素,投保人必須如實地申報投保時的年齡。年齡不實條款是保險合同常見條款之一。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如填報不實,應區(qū)別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調(diào)整。填報年齡不實不適用于不可抗辯條款的規(guī)定。通常,年齡的誤報大多數(shù)要到被保險人死亡時才被發(fā)現(xiàn),而此時可能距離投保之時已經(jīng)相隔了很長的時間,如果這一誤報也在不可抗辯條款范圍,就不能再將年齡加以更正。因此,必須在簽發(fā)保單以前,驗證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用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糾紛。在實踐中,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時并不一定能提供真實年齡的證明,如果堅持這一要求,可能會影響合同的簽訂。因此,實踐上在簽單時并不要求保戶提供年齡證明,不過在保單有效期間發(fā)現(xiàn)年齡誤報,就要按此條款規(guī)定的辦法予以更正。誤報年齡一般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真實年齡超過最高承保年齡時,保險合同無效,其已交保險費應無息返還投保人。
真實年齡較規(guī)定的最低起保年齡小時,保險合同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生效。
錯誤年齡大于真實年齡,而導致多交保險費時,應無息退還其多交部分的保險費。錯誤的年齡小于真實年齡的,應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并加收補交部分的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覺的,按原交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例如,假定保險金額為10萬元,如按投保年齡為30周歲,則應付年交保險費3 000元。
如為31周歲,則應付3 200元。如果被保險人填報的年齡為30周歲,并已按年交付保險費3 000元,于被保險人死亡時,查證其當年投保時的真實年齡為31周歲,由于年齡誤報,應給付的死亡保險金不是10萬元,而是93 750元(其計算如下:100 000元×3 000/3 200=93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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