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等相比有它固有的特點,主要表現(xiàn)在下面幾個方面:
(1)保險金額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對象是不可估量的人的生命和身體,因此生命價值的不可估量性在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上有它的獨特性,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其實際價值的大小,而主要是根據(jù)個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險需求來確定保險金額。也就是用“生命價值”確定方法和“人身保險設計”方法。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約定。
(2)保險標的的獨特性
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不可估量的人的生命和身體。因此,在保險合同的性質和權益方面,人身保險屬于給付性合同,不是補償性合同。人身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像財產保險中的經濟補償,而只是對保險人和受益人進行一定的經濟幫助,使他們渡過不幸事故所造成的經濟困難。因為這一特殊性,人身保險沒有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shù)葐栴}。投保人可以對同一個人身保險標的反復投保,在人身事故發(fā)生以后,如果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還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責任,要求其進行賠償,不需要向保險公司轉移追償權。
(3)具有長期性
人身保險多為長期性的保單,可以是幾十年,甚至終身。而財產保險則多為短期性的保單。
(4)具有儲蓄性
長期的人身保險都具有儲蓄的性質。因為大部分的純保費被用于提存責任準備金,這部分資金是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必須將責任準備金用于投資,以應付將來給付的需要。保險人一般會投資于股票市場或房地產市場等。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后,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的權利,也享有分紅、退保金等儲蓄方面的權利。
(5)死亡率的變動性
人的死亡率在每個階段都是不同的,一般從11歲左右將隨年齡的增加而逐步增高。因此,在人身保險中確定平均費率時,一般采用“平準保費法”。也就是說在剛開始投保的時候,交納的費率較高,而在以后的時間里,交納的費率就要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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