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有效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要約與承諾、對價、當事人具備行為能力以及合法動機。
l.要約與承諾。當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建議交換某標的物時,交易就開始了。提出交換建議是要約,如果另一方同意該建議,就稱為承諾。要約必須盡量確切,表達清楚。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不含糊的、:表達清楚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必須就同一條件達成協(xié)議,雙方意見必須一致。購買保險時,投保人填完申請書時就提出了購買保險的要約。如果保險人接受要約,就同意承保。值得注意的是保險代理人,他們推銷保險產(chǎn)品時,在法律上并不構(gòu)成出售保險的承諾。只有當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時才意味著對要約的承諾。
2.對價。合同雙方交換的代價就是對價。對價是合同各方當事人給予其他當事人的補償。對價可以是有形的,如金錢;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承諾,即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凡有效合同必須存在對價的交換。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給出的對價是一種承諾,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向被保險人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承諾。也就是說只有發(fā)生了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才同意賠付。如果該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并未發(fā)生,保險人不必賠付。與保險人的承諾相對應,被保險人必須繳納保險費并承諾遵守保險合同的條款和規(guī)定。
3.當事人行為能力。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旨在避免一些人從那些根本沒有行為能力來理解合同的人身上獲得不當利益。
4.合法動機。保險合同必須具備合法動機,即法律允許的意圖和目的。例如,以賭博方式為名人的生命購買保險,或為其他無合法利益的人購買保險,都是不能實施的保險合同。如果受益人企圖從缺乏可保利益的合同中得到好處,法院將判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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