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壽險保單,投保人交付保費一定時期之后,可以利用保險積累的資金。
現代人壽保險一般都采用均衡保險費制(在保險期限內,投保人每期繳納的保險費相等),所以,每張保險單項下都積存有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投保人預先繳納的超過自然保險費(依據被保險人在每一年內的死亡概率計算的應在當年繳納的保險費)的部分及其運用所產生的利息形成的,它的所有權實際上屬于投保人,只要投保人提出退保,就要從責任準備金中扣除少量退保手續(xù)費后,做為退保金返還給投保人。人壽保險單項下積存的責任準備金或退保金,通常被稱為這張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人壽保險的期限很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旦遇到急需款項的事情,可能就會辦理退保,領回退保金,以應急需。退保就是終止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此后如想獲得保險保障必須重新辦理投保手續(xù),退保對于保險人來說,則是減少了業(yè)務量。因此,退保對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來說都是不利的,與其任憑投保人退保,不如把責任準備金借給投保人急需。為此,就產生了貸款條款的規(guī)定。
貸款條款又稱保單貸款條款或保險單質押貸款條款,是人壽保險合同中關于允許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貸款的規(guī)定。貸款條款的基本內容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二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險單為抵押(即把保險單抵存于保險人處)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低于該保險單項下積累的責任準備金或退保金為限。投保人應按期歸還貸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歸還貸款本息之前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或退保,保險人則從保險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貸款本息。當貸款本息達到責任準備金或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貸款條款規(guī)定,只有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之后(如二年),投保人才能申請貸款。這是因為,檢驗身體、開立帳卡、簽發(fā)保險單、支付代理人手續(xù)費等費用開支都發(fā)生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初,只有把這些費用攤銷完畢后才能有保險資金的積累。因此,在訂立合同之初的二年內沒有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當然也就不能向投保人貸款。
在貸款期間,保險合同并未失效或終止,所以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要給付保險金,投保人仍可退保,保險人要支付退保金。但是,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或退保的提出,并不免除投保人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所以保險人應該從保險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貸款本息。
在貸款時應該約定貸款的期限,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仍要計息,這樣貸款時間越長,貸款本息的金額就越大,按照貸款條款的規(guī)定,當貸款本息達到責任準備金或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此時,保險人無須再支付退保金,只須注銷保險單,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fā)一終止保險合同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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