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各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民政局、財政局或其他合法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凡具有投保人所管轄的自然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及投保人所轄行政區(qū)域內具有暫住資格證明的自然人在承保區(qū)域內,由于氣象部門發(fā)布的暴風、暴雨、崖崩、雷擊、洪水、龍卷風、颮線、臺風、海嘯、泥石流、突發(fā)性滑坡、冰雹災害以及在上述自然災害中搶險救災的行為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對于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對于傷亡居民的給付救助金的責任,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付。
保險期限: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基準費率:以縣轄區(qū)為單位投保的年費率為0.05‰以市轄區(qū)為單位投保的年費率為0.04‰以省轄區(qū)為單位投保的年費率為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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