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明確,電梯、大型游樂設施超期使用前,使用管理者應當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如若發(fā)生電梯等意外事故,且商場、酒店等場所使用管理者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投保了公眾責任險相關方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電梯、大型游樂設施超期應先評估條例草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特種設備和其他場所超過建議使用年限的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管理者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或者繼續(xù)使用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電梯和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單位應當明確整機或者重要部件的建議使用年限,附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并在建議使用年限屆滿90日前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者。
條例草案規(guī)定,電梯、大型游樂設施整機或者重要部件超過建議使用年限,使用管理者應當約請原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評估不得收費。對于評估單位提出的更新、改造建議,使用管理者應當進行更新、改造方可繼續(xù)使用。省人大財經(jīng)委審議時建議進一步明確界定各方的責任,形成從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直至政府監(jiān)管的明晰責任鏈條,并從各方對特種設備安全的影響程度來考慮其責任的權重。液化氣瓶存隱患氣站應負責召回液化氣瓶是重要的特種設備,分布在千家萬戶,影響面較廣。
省質(zhì)監(jiān)局局長任小鐵指出,條例草案設立了產(chǎn)品質(zhì)量缺陷召回制度,在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液化氣站等充裝單位的召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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