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楊燦智原是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此期間,他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在沒有擬定動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資金使用計劃,也未經(jīng)市住房委員會批準,沒有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的情況下,于2000年6月與該中心主任助理莊道軍和副主任嚴安共同商議,決定動用2億住房公積金,在某證券公司購買證券市場的記賬式國債。而在此前,他們也從未對這一證券公司進行深入考察。 在此情況下,計財科科長王銳按指示開設了相關賬戶,簽訂了協(xié)議。經(jīng)莊道軍、楊燦智簽字后,將20012萬元住房公積金劃入市公積金中心在這家公司開設的賬戶內(nèi),并分批在證券市場買入記賬式國債。 國債購買后數(shù)年,莊道軍、王銳從未主動查詢和了解所購記賬式國債的變化情況。而分管會計核算工作的嚴安和會計科科長李杰蓉,對會計人員針對證券公司交來的單據(jù)進行一般做賬,沒有認真審閱,也從未主動到營業(yè)部查詢,并沒有發(fā)現(xiàn)證券公司非法回購融資的情況。
2004年,由于證券公司無法彌補資金缺口,他們用于回購的全部國債被凍結,并被強行平倉售出。至此,公積金中心用于購買國債的20012萬本金全部損失。 案發(fā)后,莊道軍、楊燦智等人先后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楊燦智、莊道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超越職權范圍,擅自動用2億余元住房公積金購買記賬式國債,莊道軍還違規(guī)單獨操作,致使公共財產(chǎn)20012萬元遭受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嚴安、王銳、李杰蓉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責義務,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chǎn)20012萬元遭受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所以,法院最終依法對5被告人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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