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有違法行為沒有處理,是否應該通過年審?絕大多數人會說不能,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否真的不能呢?最近,廣安市的彭某就為此事把廣安市交通警察支隊告上法庭。9月26日,這起案件將在廣安市前鋒區(qū)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彭某在為自己的機動車辦理車輛年檢手續(xù)時, 廣安市交通警察支隊認為彭某的機動車存在違法行為,還沒處理完,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因此拒絕向彭某發(fā)放年檢合格證。彭某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的規(guī)定,廣安市交通警察支隊應當給自己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彭某認為廣安市交通警察支隊不履行年檢法定職責,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于近日向廣安市前鋒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廣安市交通警察支隊立即履行辦理車輛年檢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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