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作用和適用范圍各不相同。
保險價值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在投保時或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保險價值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特有的條款,人身保險合同中因人身無價,故不須亦不能確定保險價值。保險價值的作用主要是貫徹補償原則(投保人得到的賠償金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故它是財產(chǎn)保險中賠償金計算的依據(jù)之一?! ”kU金額是指保險入在出險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zé)任的最高限額,它也是保險人收取保費的依據(jù)。無論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應(yīng)在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因人身保險合同中無保險價值,故保險金賠償只是以保險金額為依據(jù)。
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都是賠償計算的依據(jù)。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關(guān)系可分為三種情況:(1)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此時稱超額保險;(2)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此時稱足額保險;(3)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此時稱差額保險。若保險標的物全部受損,則無論何種情況,保險金賠付額都以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較小者為誰來確定;在標的物部分損失情況下,超額保險和足額保險是根據(jù)實際損失來賠償,差額保險一般則按比例賠償,即賠償額=實際損失X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在賠付時保險金額比較好確定,因為在合同中一般都載明,而保險價值如何確定呢?《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價值可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的合同稱為定值合同。定值合同中保險價值條款成立要件有兩點:(1)經(jīng)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2)必須在投保單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注明。保險價值經(jīng)協(xié)商確定并注明后,保險入即喪失了提出保險價值不實的抗辯能力,賠付時就應(yīng)以合同中載明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jù)。未記載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為不定值合同,保險價值應(yīng)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因為實際價值在以出險時為基準日的數(shù)額最能反映投保人的實際損失。
當然,在訂立財產(chǎn)保險合同時,保險金額也不是隨意而定,它要參照保險價值。因為如果保額訂的過高,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白白多交保費;若保額訂的過低,產(chǎn)生損失則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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