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評定是指職工因工(公)、因戰(zhàn)、因病和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對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所致殘廢狀況的評定工作。它需具有科學的鑒定標準和科學的殘廢等級的劃分。二者是殘廢評定的前提條件。職工的殘廢評定,屬于國家有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人員,均按革命殘廢軍人評定殘廢等級的規(guī)定評定。
評定的依據(jù)是1992年勞動部、衛(wèi)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f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凈(試行)。這個標準,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十年規(guī)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勞動部、衛(wèi)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的。
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目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也參照此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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