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指勞動鑒定從申報到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的程序。勞動鑒定的程序,.目前全國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一般分為基層單位鑒定,縣(市)、省轄市(州、地區(qū))鑒定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鑒定。
基層單位的鑒定,由需要進行鑒定的病傷人員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填寫《病傷職工勞動鑒定表》,并到單位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檢查,索取診斷證明及有關檢驗材料。各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或小組,根據(jù)鑒定標準,對申請鑒定者的病、傷情況進行鑒定,作出是否醫(yī)療終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否仍需病休等結論,并通知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及鑒定者本人。各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或小組,對本身無法決斷或爭議較大的疑難病、傷案件,可報送單位主管部門鑒定或調解處理,也可報送省轄市(州、地區(qū))、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鑒定人對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或小組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之后,向上級部門申請調解處理或仲裁。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轄市(州、地區(qū))、縣(市)的鑒定,一般在受理報送的病、傷鑒定案件時,對資料不全或情節(jié)不清的,可責成送審單位補交材料或對有關事實情節(jié)進行復查,勞動鑒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jù)傷、病鑒定案件或被鑒定人的申訴,重新檢查醫(yī)療機構的診斷,經(jīng)集體審議后,作出書面鑒定結論,必要時,還應進行復查,以便于正確處理。縣(市)、省轄市(州、地區(qū))勞動鑒定委員會,對處理不了的疑難案件,可報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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