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合同的終止
意外險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意外險合同訂立后,可以因為下列原因而終止:
(一)自然終止
意外險合同一般都訂明意外險期限,如意外險期限屆滿后,意外險人的責任即告消失,合同因此而終止。如果被意外險人另辦續(xù)保手續(xù),則屬于新合同的開始。此外,如果因發(fā)生非意外險事故而導致意外險標的滅失,意外險標的實際上已經不存在,那么意外險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例如,在人身意外險合同中,被意外險人因遭受責任免除的情況而死亡,即屬于意外險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
(二)協(xié)議終止
意外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意外險合同時,訂明可以終止合同的條款,在合同自然終止前,若出現原約定的終止條件,意外險合同即終止,例如,我國船舶戰(zhàn)爭險條款規(guī)定,意外險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向被意外險人提55出注銷戰(zhàn)爭險責任的通知,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期滿時生效。協(xié)議注銷意外險合同,都規(guī)定了對注銷條件的限制,對意外險人提出注銷意外險合同的限制更加嚴格。明確規(guī)定了意外險人要注銷意外險合同須先發(fā)注銷通知,經過一段時間后合同才終止。這主要是為被意外險人對注銷意外險合同后的安排有所準備。
(三)履約終止
履約終止是指在意外險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fā)生意外險事故,意外險人在履行賠償財產損失或給付人身傷亡意外險金后,達到意外險金額全數時,意外險合同終止。例如,在人壽意外險合同中,意外險人按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給付了意外險金額全數時或給付期屆滿時,意外險合同即終止;在財產意外險合同中,意外險標的一次或數次遭受意外險事故,可以得到數次賠款,而當意外險人給付的意外險賠償額達到意外險金額全數時,意外險合同也即終止。但船舶意外險是個例外,若船舶連續(xù)數次部分損失,每次損失都在意外險金額限度內賠付,經數次賠付后,即使賠款總額已達到或超過意外險金額,但意外險人仍需負責到意外險合同自然終止,這是國際通行慣例,目的是保證遭受意外險事故的船舶修復后繼續(xù)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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