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險憑證
意外險憑證簡稱意外險證,俗稱小保單,指意外險人簽發(fā)給被意外險人的承保憑證,是意外險單的一種簡化形式,與意外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外險憑證中只記載投保人和意外險人約定的主要意外險內(nèi)容,如意外險金額、意外險有效期、意外險費等。凡是意外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均以同類意外險單上所載內(nèi)容為準。我國目前在貨物運輸意外險中使用意外險憑證較多。
2.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意外險單或意外險憑證未出立之前,為證明意外險合同關系而發(fā)出的臨時單證。暫保單一般是由意外險代理人在意外險人出立意外險單以前開給投保人。暫保單具有與意外險單同等的效力,意外險單一經(jīng)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效。暫保單上列有意外險基本條件,包括被意外險人、意外險標的、意外險金額意外險費率以及商定的重要事項等。一般暫保單均規(guī)定有時效限制,其有效期為30天。
3.批單
批單,是為了對意外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刪而由意外險人出立的一種憑證。意外險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雙方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協(xié)議更改意外險合同的內(nèi)容。如被意外險人需要更改險別、戶名、地址、運輸工具的名稱、意外險期限、意外險金額等,均需經(jīng)意外險人同意后出立批單。批單是在原意外險單或意外險憑證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張變更意外險合同的內(nèi)容。意外險單經(jīng)過批改,意外險人應以批單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為準,多次批改應以最后批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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