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基本原則
一、意外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對意外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要為法律所承認。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意外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為法律所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例如,在財產意外險中,投保人對意外險標的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或對意外險標的所承擔的責任等,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利益,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不能作為意外險利益。如以盜竊得來的贓物投保家庭財產意外險,或以走私物品投保海洋貨物運輸意外險,這些利益都不能作為意外險利益。
二、意外險利益必須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意外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利益。意外險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投保人因意外險標的出險所受的經濟損失。這種經濟損失正是基于當事人對意外險標的存在的經濟利益為前提的。如果當事人對意外險標的不具有經濟利益或具有的利益為非經濟的、且不能用貨幣計量的,那意外險賠償或者給付就無從實現(xiàn)。
在財產意外險中,意外險利益一般可以精確計算,對那些像紀念品、日記、賬冊等不能用貨幣計量其價值的財產,雖然對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為可保財產。在人身意外險中,由于人的身體和生命無價,一般情況下,只要求投保人與被意外險人具有利害關系,就認為投保人對被意外險人具有意外險利益;在個別情況下,人身意外險的意外險利益也可以計算和限定,比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意外險利益可以確定,為債務的金額加上利息及意外險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