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近因原則時,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單的原因。這是最簡單、最常見的原因。這種案情比較簡單,沒有措綜復雜的因果關系,只要理賠人員深入分析,就會正確判斷出出險原因。
第二、同時發(fā)生的原因,即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原因同時造成的,如果所有原因部是承保風險,則每一原因部可視為近因,意外險人須賠付所有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其中既有承保的風險,又有除外風險,則損失要分別估價,意外險人僅對承保風險所致的損失部分負賠付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分別作價,意外險人可負賠償責任。例如,只投保家庭財產(chǎn)意外險而未投保盜竊險,旦火災與盜竊同時發(fā)生,如果損失金額可以分別估算,則意外險人只賠償火災損失,不賠償盜竊損失。
第三、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即損失的發(fā)生是由有因果關系的連續(xù)事故所引起。如無除外風險的規(guī)定,則被保風險是損失的直接與自然的原因,意外險人理應負賠償責任。如果既有承保風險,也有非承保風險,且后因為前因的自然與直接的結果,即前因為近因,而其中后因為承保風險,則對前因所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如果后因并非為前因的直接結果,前因為作承保風險,則意外險人對前因所造成的損失亦不賠償。
第四、間斷發(fā)生的原因,即在一連串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中,有—種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因果關系中斷。這時,要看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否為承保風險來決定是否賠付。如果新的獨立的原因為承保風險,即使它在非承保風險發(fā)生之后介入,由承保風險所致的損失,意外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如果新的獨立的原因為非承保責任,即使它在承保風險發(fā)生之后介入,而由非承保風險所致的損失,意外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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