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知識之出國、出境及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工傷意外險待遇的享受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意外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意外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fā)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意外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辦法發(fā)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意外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意外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相關辦法執(zhí)行。
參加國內工傷意外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部辦理有關證明。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xù)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意外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意外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享受工傷意外險待遇的人員。在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意外險待遇可以發(f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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