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意外保險索賠與理賠
最高賠償限額:通常采用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制。賠償限額相當于財產意外保險合同的保額,是意外保險人每次承擔第三者責任的最高限額。在意外保險實務中,意外保險人事先制定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五個賠償檔次,供投保人投保時選擇。
賠償處理:意外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賠償事務:(1)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意外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在保單載明的最高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被意外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意外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2)意外保險人履行第三者責任的賠償義務后,對受害第三者任何要求增加賠償的要求,意外保險人不再負責。(3)意外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保險事故時,根據意外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機動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均實行絕對免賠率,即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免賠賠償金額的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賠償金額的15%;負同等責任(半責)的,免賠賠償金額的lo%;負次要責任的,免賠賠償金額的5%。(4)第三者責任為連續(xù)責任,意外保險人每次賠償后,無論賠款是否達到最高賠償限額,在意外保險期間內,意外保險人繼續(xù)承擔意外保險責任,直至意外保險期滿。(5)殘值處理。意外保險車輛、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由意外保險人與被意外保險人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意外保險人,并在意外保險賠償時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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