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產(chǎn)的賠償處理
按最近12個月帳面余額投保時的賠償處理
其賠償處理為:(1)全部損毀時,按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賠償,以不超過保額為限。如某廠將庫存食品按最近12個月帳面余額投保,保額為100萬元,出險時,庫存食品全部報廢,查當時帳面余額為100萬元,意外保險人賠償100萬元;若當時帳面余額為110萬元,意外保險人仍然按100萬元賠償。(2)部分損毀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如上述例子,若庫存食品在意外保險事故中報廢10萬元,則意外保險人賠償10萬元。
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時的賠償處理
其賠償處理為:(1)全部損毀并出險時帳面余額等于或大于保額的,按保額賠償。如某熟食加工廠將庫存原料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保額為50萬元,出險時,庫存原料全部報廢,查當時帳面余額為80萬元,則意外保險人賠償50萬元。(2)全部損毀并出險時帳面余額低于保額的,按出險當時帳面余額賠償。如上述例子,查出險時帳面余額為40萬元,則意外保險人賠償40萬元。(3)部分損失并出險時帳面余額高于保額的,按保額與當時帳面余額比例計算賠償額。如某百貨店將庫存商品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保額為40萬元,意外保險事故中庫存商品損失lo萬元,查當時帳面余額為50萬元意外保險人賠償:40÷50X10萬元=8萬元。(4)部分損失并出險時帳面余額等于或低于保額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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