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代位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 被意外保險人對意外保險人和第三者必須同時具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首先損失必須是意外保險損失,而且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也即是受損的財產必須是意外保險合同約定的標的,而且損失是由意外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只有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意外保險標的的損失,意外保險人才負責損失賠償,否則,意外保險人沒有賠償責任。同時,意外保險事故又是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只有意外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第三者行為所致,才存在被意外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失賠償請求權。其次,被意外保險人不能豁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如果被意外保險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那么被意外保險人就失去了賠償請求權,意外保險人也就無法代位行使被意外保險人已經放棄的權利,此時意外保險人不履行損失賠償責任。
(2) 意外保險人必須按意外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因代位追償權實質是債權的轉移,即將被意外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債權轉移給意外保險人。在這種債權轉移之前,只存在于被意外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所以,只有意外保險人按照意外保險合同約定向被意外保險人履行意外保險賠償后,才能獲得代位追償權,即所謂的“先賠后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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