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保險實踐中,意外保險人并不是對被意外保險人的所有損失都負有意外保險賠償責任。只有當被意外保險人的損失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意外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1) 被意外保險人必須對發(fā)生損失的意外保險標的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在意外保險利益原則中,我們已經知道,財產意外保險對意外保險利益時效的要求是全過程的,即從合同訂立到意外保險事故發(fā)生,被意外保險人都必須對意外保險標的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否則,意外保險合同無效或失效,意外保險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再者,如果意外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意外保險人對意外保險標的不具有意外保險利益,事故發(fā)生并沒有使被意外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根據損失補償原則,意外保險人也不能對被意外保險人進行賠償。
2) 被意外保險人必須遭受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構成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的要件有兩個:一是損失必須發(fā)生在意外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保險標的;二是意外保險標的發(fā)生的損失必須是由意外保險責任所引起。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這個損失才是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意外保險人才可能給予意外保險賠償。
3) 被意外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的損失
如果被意外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不是經濟上的損失,即不能以貨幣計量出該損失多少,那么意外保險人就無法核定此損失,更無法履行意外保險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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