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期間和意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意外保險期間即意外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意外保險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為被意外保險人提供意外保險保障的起迄期限。意外保險期間是意外保險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計算意外保險費的依據。意外保險期限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長短不一。
一般采用兩種計算方法:①以年、月、日計算。②以某一事件或業(yè)務過程的起止計算,如海洋貨物運輸意外保險,以一個航程起止期限計算。不同的意外保險合同,意外保險期限不同,如財產意外保險合同一般為 1 年,期滿后可續(xù)保;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的意外保險期限一般較長,有 5年、10 年、15 年等。意外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即意外保險人開始承擔意外保險責任的時間,一般由當事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在意外保險實務中,雙方通常約定以起保日的零時為意外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以合同期滿日的 時為意外保險責任終止時間。
意外保險價值。意外保險價值是指意外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即對意外保險標的所有的意外保險利益用貨幣估定的價值額。意外保險價值條款是確定意外保險責任大小和意外保險金額多少的依據。由于人身意外保險合同標的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因此,人身意外保險合同中不存在意外保險價值條款。
意外保險價值的確定通常有 3 種方法:①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在意外保險期限內發(fā)生意外保險事故,意外保險人無須再對意外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可直接根據合同約定的意外保險標的價值額計算賠款。②由市場價格決定。即在訂立合同時不確定意外保險標的的價值,只約定一個意外保險金額作為意外保險人賠償?shù)淖罡哳~度,意外保險價值按事故發(fā)生后意外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來確定,以此計算賠償額。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某些意外保險由法律規(guī)定意外保險價值的計算標準,如《海商法》中就有計算船舶意外保險和海上運輸意外保險價值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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