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是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時間上、空間上的最近概念。保險損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即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的形成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近因原則是民法中因果法律關系,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確定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能否獲得賠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足關鍵性的原則之一。
在實際處理案情時,哪一種因素作為近因,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在保險實際業(yè)務中確認近因的要素分述如下:
(一)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
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是單一性的,與其他事件沒有緊密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屬于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即為近因,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如果該項原因不是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則保險人不負責任。
(二)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在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情況下,持續(xù)地起決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為近因,一般根據以下四種情況來確定:
1.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多種原因中持續(xù)起決定作用或處于支配地位的原因為承保危險,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因果關系中有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插入,而這一新的原因如屬承保危險,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多種原因是相對獨立的,無法分清哪一個原因起主要作用,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害可以以其原因劃分,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害無法以其原因劃分,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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