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實際損失為限
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遭受損失后,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在實際賠付中,由于財產(chǎn)的價值經(jīng)常發(fā)生變動,所以在處理賠案時,應按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為準。因為財產(chǎn)的價值是通過該項財產(chǎn)的市價來表現(xiàn)的。具體而言,首先,要確定該項財產(chǎn)的市價,然后在此基礎(chǔ)上衡量實際損失量,實際損失量不應超過該項財產(chǎn)損失時的市價。例如,某臺攝像機投保時的市價為ll萬元,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價跌至8萬元,保險人只應賠償8萬元,盡管保險金額為11萬元。因為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8萬元而非11萬元。
2.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只應低于或等于保險金額而不應高于保險金額。在上例中,如果攝像機被盜時市價漲至18萬元,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雖然為18萬元,但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11萬元賠償。
3.以保險利益為限
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在索賠時,對遭受損失的財產(chǎn):要具有保險利益,索賠金額以其對該項財產(chǎn)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已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則不予以賠償。上述的“以實際損失與保險金額為限”,都是基于這一條件。例如,在抵押貸款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銀行以受押人名義對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銀行的貸款為8萬元,房屋價值為1l萬元,保險金額為11萬元,保險人只能賠償被保險人銀行8萬元,因受押人銀行對該房屋的保險利益只有8萬元,而不是11萬元。
4.損失補償原則是建立在足額保險的基礎(chǔ)上,而在保險實踐中存在著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也就是悅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根據(jù)《保險法諍規(guī)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5.保險人為加強被保險人的責任心,有時在合同中規(guī)定一定的免賠額,在此種情況下,免賠部分,被保險人得不到補償。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