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項民事活動,各方當小人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村民事、商乎活動的基本要求?!侗kU法》第4條規(guī)定:“從事保險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彼^誠實,就是萬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所謂信用,就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保險臺同對當事入誠實信用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下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合同履行的整個期間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即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此項原則將貫穿于保險合同始終。之所以要求具有此項原則,其原因有兩點:
1.保險合同是約定未來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合同,因此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需要對保險標的的情況有較多的了解。而保險標的在投保前和投保后,都在投保人控制之中,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及發(fā)生的變化只有投保人最了解,如果投保人不及時告知,保險人沒有人力、物力、財力、時間對為數眾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財產及有關利益作深入、仔細的調查工作,這對保險人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不利。因此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
2.保險合同的條款比較復雜,有較高的技術性,一般都由保險人事先擬定或由管理機關制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容易充分地了解和掌握。這就要求保險人從最大誠信原則出發(fā),告知其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另外在我[司現階段市場競爭很不規(guī)范的情況下,為了防止保險人J{顧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對保險作不適當的宣傳和動員,甚至簽訂保險合同時也不告訴投保人應了解的事項。保險法律也要求保險入應對保險條款進行說明。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律和實踐中的具體內容有兩個部分:告知義務、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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