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是指人為地合理地將船上的貨物或船上的部分設備拋人海中。拋棄損失是海上保險歷史上最早的承保風險。拋棄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發(fā)生在船舶遭遇海難的危急時刻,此時的拋棄損失多屬共同海損。但拋棄也可發(fā)生在非共同海損情況下,如按地方當局的命令將危險貨物拋入海中?! ⌒枰⒁獾氖?裝在甲板上的貨物如果沒有特別聲明按甲板貨投保,普通的海上貨物保險并不承保甲板貨,因而保險入也不負責甲板貨的拋棄損失。另外由于貨物的內(nèi)在缺陷而被拋棄,或貨物因不合理地存放在不安全地點而被拋棄,保險人也不負責任。危險品如因其特性被放在甲板上,有時會因其特性被拋棄,被保險人最好在投保時指明要包括拋棄風險,才有權要求對拋棄的損失得到賠償。 船長船員的惡意損害:根據(jù)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解釋,惡意損害是指船長船員的各項蓄意破壞的行為,損害了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的利益,這是海上保險中傳統(tǒng)的一項承保風險。常見的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有船長船員鑿船、非法將貨物賣掉、故意繞航、船員無故拒絕卸貨、船長船員棄船、船員走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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