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船舶損壞運費的部分損失 運費不同于船舶或貨物,運費是無形的,它本身不可能因承保風險遭受實體損失或貶值。但是運費也會有部分損失,例如,一批白糖從D港運往L港,運費按照到貨數(shù)量在目的地支付。在運輸途中,由于遭受承保風險,有1/3的白糖融化了。顯然運費的1/3損失掉了,保險人就應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運費的1/3負責賠償。
如果航程只完成了一部分,相應的運費是否應該支付給承運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在船舶被保險人以某種貨幣X支付船舶損害修理費,而保險人以另一種貨幣Y賠償這種修理費的情況下,按照慣例,應以被保險人支付修理費用時X貨幣與Y貨幣的兌換率來計算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支付上述修理費并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后,保險人對貨幣兌換率以后的變化負責。但是,如果由于被保險人不合理推遲修理而引起修理費因貨幣兌換率變更而增加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另外,在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時同樣會存在貨幣兌換率的問題,因為保險人支付賠款的幣種與第三責任方支付賠款的幣種可能不一樣,假設(shè)分別是A和B,按照慣例,應當以第三責任方支付賠款時A貨幣與B貨幣的兌換率為準,以此來衡量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追償所得款各自應占有的數(shù)額。
需要指出的是,在現(xiàn)行中國船舶險條款中,對利息和貨幣兌換率問題未作規(guī)定,但我國海上保險市場上也存在利息和貨幣兌換率方面問題。目前,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發(fā)生這方面問題糾紛時,可以借鑒英、美國家的以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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