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修理的問題上,船舶保險人與船東所關心的問題是不一樣的。從保險人的角度看,保險人一般只關注修理報價的高低,而不會關心修理時間的長短,因船舶保險人不負責保險船舶的船期損失。而作為船東,他不僅考慮修理的質(zhì)量,更重視修理時間,以盡量減少營運損失,卻不太關心修理報價的高低。修理招標對控制修理費用支出及修理時間長短十分必要,因此當保險船舶受損需要修理時,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要像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根據(jù)各修理廠投標的情況,選出最有利的修船廠。一般來說,在選擇過程中,要考慮船舶與修船廠的距離遠近,修船廠的設備、技術及質(zhì)量狀態(tài),還要看修船的速度,即船期損失的情況,當然最重要的還要看價格高低。
從原則上說,同等船期,要選擇低的報價;同等報價,要選擇船第十八章 中國船舶保險條款期短的;出現(xiàn)低報價、船期長與高報價、船期短的對立情況時,應經(jīng)過測算,選擇一個接近兩者中間值的報價。在測算時要把船舶在修理期間是否有航運業(yè)務這一因素考慮在內(nèi)。例如,甲船廠修理報價30萬美元,修理時間25天,乙船廠修理報價40萬美元,修理時間20天,假設每天船期損失0.6萬美元,就可作如下比較:
在甲船廠修理時:30+25X0.6=45萬美元
在乙船廠修理時:40+20X0.6=52萬美元
二者中間值為48.5萬美元。
根據(jù)保險公司的意見,作為一個精打細算的被保險人就應接受甲船廠的報價,可以節(jié)省3.5萬元,如果該船在修理期間又未安排航運或只安排了10天,那么接受甲船廠的報價,就可以節(jié)省更多的開支。當然,上述測算還要考慮其他很多因素,應綜合考慮后做出決定。
保險人對修理招標工作也有權自行實施,如果保險人對第一次招標工作不滿意,還可以要求進行第二次招標。但是,保險人要補償被保險人由于招標而引起的船舶本身的滯期損失,包括從被保險人按保險人的要求再次發(fā)出招標通知之日起至接受投標之日止所支付的船舶維持費用、燃料、物料、船長及船員工資、給養(yǎng)等,但此種賠償每次不得超過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
同樣,在決定修理地點時,被保險人也要像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那樣行事,否則,保險人對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可以行使否決權,或從保險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1995年ITC-H條款第13條的規(guī)定與本條款的規(guī)定有一些差異,主要表現(xiàn)在:
(1)1995年ITC-H規(guī)定在重新招標期間保險人同意的補償額,按保險價值30%的日比例計算,而不考慮被保險人每天實際發(fā)生的船舶維持費用,但要扣減被保險人從其他渠道得到的補償(如共同海損);而中國船舶保險條款規(guī)定補償額是等待期間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yǎng),但此種賠償不超過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
(2)1995年ITC-H規(guī)定,若按照保險人的要求進行移航修理時,保險人要補償船東實際發(fā)生的額外航程費用;而中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類似的規(guī)定。
(3)如果被保險人違反索賠通知或招標規(guī)定,保險人有權從確定的賠償額中扣減15%,這是一個懲罰性的規(guī)定,也是保險人在船舶修理招標中的權利;中國船舶保險條款僅籠統(tǒng)地覿定有權從賠款中扣除由此增加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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