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第10條第2款是關于船舶全損索賠的一些規(guī)定。根據(jù)該款的規(guī)定,船舶的全損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
根據(jù)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把船舶實際全損的情況歸納為下列四種:
(1)船舶全部損毀滅失。
(2)船舶受到嚴重損害損壞,已不能恢復原狀或原有使用效能。
(3)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了保險船舶。例如,船舶被敵對國捕獲、沒收并無希望收回。
(4)從保險船舶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起算,超過兩個月沒有得到它的任何行蹤消息,保險船舶被認為發(fā)生了實際全損。
在遇到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時,被保險人便可要求保險人賠償船舶實際全損,保險人對船舶實際全損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對船舶的權益從船舶遭受保險事故時起轉讓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有義務協(xié)助保險人向對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權。
2.推定全損
根據(jù)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船舶推定全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船舶的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例如船舶擱淺地點遠離港口,氣候條件惡劣,救助工作無法及時順利進行,已嚴重損壞的船舶完全滅失將不可避免。
(2)對受損船舶的救助費用、修理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中的一項或幾項總和超過保險船舶的保險價值。例如,某輪保險價值1 500萬美元,在航行途中因駕駛員的疏忽與另一條船發(fā)生嚴重碰撞,貨艙大量進水導致船體傾斜。后該船被救助成功,應支付救助費用700萬美元,驗船師估計修理費用為900萬美元,兩者總和為l 600萬美元,已經超過了該船保險價值1 500萬美元,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索賠推定全損。
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按船舶部分損失索賠,也可以按照船舶推定全損索賠,保險人對船舶推定全損的賠償同樣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被保險人選擇索賠推定全損,他就應當及時向保險人提交有效的委付通知,否則,保險人只能作部分損失處理。如果保險人接受了委付,保險船舶就屬于保險人所有。但是即便保險人拒絕委付,只要推定全損成立,保險人仍得按照保險金額賠償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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