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保單是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合同--保險單之前簽發(fā)的一種臨時合同,一般是由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入簽發(fā)給被保險人,用以證明同意接受其投保。暫保單的內容比保險單的內容簡單,只載明與被保險人協定的一些重要項目,如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在下列情況下需要出立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已爭取到業(yè)務,但還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為證明保險責任已開始,給被保險人出立暫保單;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雖已經接受被保險人的投保,但還未獲得總公司的批準,為向被保險人表示同意給子保險保障,在總公司批準之前需要給被保險人出立暫保單;在洽訂和續(xù)訂保險合同時,由于訂約雙方對一些條件尚需進一步商洽時,保險人可以給被保險人出立暫保單,證明業(yè)已承保。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取消暫保單。暫保單的有效期為30天,保險單出立后暫保單即自動失效。在保險單出立之前,保險人事先通知投保人也可以中止其效力。暫保單主要在財產保險中使用,海上保險使用得也較多。人身保險一般不用暫保單,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不能隨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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