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基本險對由于下列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不負責賠償:(1)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3)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另外,財產基本險對下列損失也不負擔賠償責任:一是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二是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三是由于行政行為或執(zhí)法行為所致的損失,因為這些原因是政府強制進行而導致的被保險人財產損失,而非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公司也只是被動的依法接受政府的安排;四是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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