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火災保險是以各類企業(yè)和其他法人團體為保險對象的火災保險,它是火災保險的主要業(yè)務來源。在我國,以前稱為企業(yè)財產保險,后來因為不能將非企業(yè)法人的財產保險包括在內,被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所替代,本書將其合稱為團體火災保險。 1.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基本險是以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的財產物資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財產所面臨的基本風險責任的財產保險,它是團體火災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 根據我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條款,該險種承擔的保險責任如下:(1)火災;(2)雷擊;(3)爆炸;(4)飛行物體和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5)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白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破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及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費用。 2.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綜合險在適用范圍、保險對象、保險金額的確定和保險賠償處理等內容上與基本險相同,只是將保險責任擴展到暴雨、臺風、暴風、雪災、泥石流、洪水等災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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