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交付保險費的目的在于保險事故或事件發(fā)生后,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償或給付。因此,該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有: (1)須有保險事故或事件發(fā)生。 (2)須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須有因果關系。但在人身保險合同或給付性保險合同中,只要有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件發(fā)生,一般不論是否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失,保險人均應承擔保險責任,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包括: (1)保險金。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根據(jù)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合同中,即為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施救費用。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42條的規(guī)定,第一,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二,施救費用在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第三,施救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3)爭議處理費用。主要指責任保險中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如律師費、鑒定費等。 (4)檢驗費用。它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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