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6日,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3勞險便字79號《關于附加工資可作為計算撫恤費基數(shù)等問題給廣西自治區(qū)勞動局的復函》答復:職工死亡后,死亡當月有附加工資的,其附加工資可以作為計算撫恤費、救濟費的基數(shù)?! ?44.退役的體育運動員和離、退休的體育運動隊教練員,工資制度改革時,其增加的津貼或工資起過限額的部分,可否計人發(fā)放退役費或離、退休費的基數(shù)? 1985年9月27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3 46號《關于國家體委運動員、教練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這次工資制度改革,部分運動員、教練員增加津貼、工資較多的(教練員含工齡津貼,不含教齡津貼、地區(qū)工資補貼和地區(qū)津貼),分兩年發(fā)給:曾獲得世界冠軍、破世界紀錄的運動員(已被世界體育組織承認的)和現(xiàn)職的主教練套改津貼或工資后,其津貼或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達到140元及其以上的,。增加津貼或工資或過30元的,其他運動員和教練員增加津貼或工資超過20元的,1985年分別增加30元、20元,超過的部分從1986年7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參加了工資改革,在1986年6月30日前退役的運動員和離、退休的教練員,其增加的津貼或工資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從退役或離、退林之下一個月起計入發(fā)放退役費或離、退休費的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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