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yīng)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今年5月,張先生的哥哥開車給一家公司送貨時,被迎面駛來的一輛大卡車撞上,導(dǎo)致車毀人亡。事故責任認定為大車負全部責任。后來張先生的嫂子向這家公司索賠,該公司稱,張先生他們應(yīng)當先向大卡車車主索賠,不足部分才由他們公司賠償。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工傷保險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年P(guān)系,在審判實踐中曾長期存在爭論,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補償完全取代民事?lián)p害賠償,如德國、法國、瑞士等;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lián)p害賠償,如英國、我國臺灣地區(qū);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lián)p害賠償,如早期的英國和英聯(lián)邦國家;第四,民事?lián)p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如日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應(yīng)當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quán)所致,賠償權(quán)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yīng)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就該解釋回答提問時表示: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yīng)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述內(nèi)容表明我國不排斥采用第二種模式,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一則案例進一步肯定了采用第二種模式。
所以,二者只能選擇其一的觀點過于陳舊,張先生的嫂子可依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分別向這家公司和大卡車車主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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