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簡介
付先生在某保險公司工作, 1996 年5 月, 付先生為自己投保了100 萬元保額的養(yǎng)老保險, 年繳保費7 000 多元。根據(jù)付先生所投保險種的條款規(guī)定, 被保險人年滿55 歲時, 可以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金100 萬元。付先生每年均按期繳納保險費, 但在1999 年5 月, 當付先生又要繳納保險費時, 接到了保險公司內部的通知, 通知告知: 凡保險公司內部員工投保此種養(yǎng)老保險的, 公司一律不再收取其續(xù)期保險費, 并要求這些投保員工退保。付先生心想, 自己雖是保險公司的員工, 但在投保養(yǎng)老保險時與保險公司建立的是保險合同關系, 自己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如果堅決不同意退保, 難道保險公司有權拒收保險費嗎? 于是付先生向保險監(jiān)管部門咨詢, 監(jiān)管部門答復, 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其家屬投保本公司的保險, 其身份同樣是投保人, 除非投保人自愿退保, 否則, 保險人只有在《保險法》另有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 才能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以投保人是內部員工及其家屬為由, 拒收保費, 迫使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jù)。
(二) 對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保險人的解約權問題?!侗kU法》規(guī)定: 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 保險合同成立后,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不是可以隨意行使的, 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 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一, 法定解除。即當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出現(xiàn)時, 保險人才可以通過行使法定的解約權使保險合同得以解除。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 保險人在下列情形中享有解約權: (1 )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 (2 )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 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 3 )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 (4 ) 在合同有效期內,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 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 (6 ) 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復效協(xié)議。
第二, 協(xié)議解除。即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當出現(xiàn)某種情況時, 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 保險人在既未出現(xiàn)法定的解約事由, 也未在合同中約定解約權的情況下, 不具有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除非投保人自愿要求退?;蛘呓涍^投保人同意退保, 否則, 如果保險人采取拒收保險費的方式, 迫使投保人退保, 便構成違約, 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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