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路上的汽車越來越多了,加入有車一族的人數在不斷擴大,很多車主在買了新車的第一時間都會給自己的愛車買保險。可是也有人比較苦惱了。段先生給自己新買的車輛投保,可是不幸的是在三天后就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段先生怠于辦理車牌照及行駛證,因此拒絕賠償。段先生為此把保險公司訴至西城法院,索賠車輛損失險19065元。近日法院審理了此案。
段先生這輛車是在去年十二月份買的,并在買車的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包括車輛損失險在內的險種。三天后,段先生駕車撞上了小區(qū)臺階,花費修車費19065元。段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拒賠,保險公司表示,保險條款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無交管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碼、臨時移動證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段先生從購車到發(fā)生事故,已有三天時間,但段先生在這段時間內怠于辦理車輛號牌、行駛證,因此,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對于此事,有律師表示雖然認可依據保險合同處理,但對于免責條款提出了不同看法。無牌照不保險應該有個邏輯順序,即上牌照在先,保險在后,但現實中,購車人基本上買車當天就會向保險公司投保,來不及辦牌照,這里面就有個時間差問題。戴律師說,既然是免責條款,那么保險公司應該用黑體字顯著標明并提醒投保人,否則屬于沒盡到提醒義務,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是應該要承擔責任的。
現在的汽車保險糾紛也多了,這個案例提醒大家,當車主覺得自己的合法訴求受到損害時,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合法途徑達到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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