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危機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給自己和家人購買保險,保單多了,各類保險糾紛也就多了起來。這不,最近一當事人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人生意外險,保險單記載如發(fā)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償最多12000元的醫(yī)療費用,保險單中并未記載若被保險人發(fā)生事故,從他人處取得醫(yī)療費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不對醫(yī)療費進行理賠。后該當事人發(fā)生車禍,送醫(yī)治療花費醫(yī)療費80000余元,客運公司賠償了全部的醫(yī)療費,所以其拿了醫(yī)療費發(fā)票作為賬冊的原始憑證保存,當事人手上持有醫(yī)院蓋公章確認的復印件。后當事人持該復印件千萬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以第三方客運公司已賠償為由,拒絕賠償,并取出此前從未交給當事人過目的,條款內容比保險單上的內容多出許多的該公司人身險條款,指出其中一條記載第三方賠償后,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因雙方協(xié)商不成,當事人委托律師代其訴至法院。
庭審中爭議焦點主要為人身意外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在當事人已經得到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否以損失補償原則拒賠呢?保險公司從未出具給當事人的自身保存的保險條款,能否作為拒賠依據,當事人沒有發(fā)票原件,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圍繞三個爭議焦點,律師分別從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從而不適用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自身保存的保險條款從未向當事人出示,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法及保險單均未規(guī)定理賠一定要相關材料原件,3個角度闡述原告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后法院采納了代理意見,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當事人醫(yī)療費12000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一案例也提醒大家,在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保險條款,如果買保險前并不了解保險產品的話可以咨詢一下相關的保險專家。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一定要拿合法的手段,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給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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