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買什么保險給游客,雖然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但是保障并不是很全面。專家介紹,游客想要全方位保障自己的安全,最好再給自己購買一份旅游意外保險,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安全。購買旅游保障,可以通過旅行社購買,也可以直接到保險公司投保。
在旅行社報團游玩的市民,很多市民關心的都是旅游的路線和價格,對于旅游的保險很少有過問的,甚至有很多市民,對于出游需要購買什么保險完全不知。眾多的新聞和媒體報道都顯示,旅游事故的糾紛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為游客沒有購買保險而造成的,由此可以旅游保險的購買是何等的重要。
給游客購買的一般都是旅行社責任保險,這類保險主要是保障因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游客死亡或者身故,而游客本身發(fā)生的意外事故,這種保險,旅行社是不負責理賠的。很多游客覺得購買了這款保險,自己的出游安全就能得到保障了,事實是不是如此呢?
黎女士參加泰國六日游,結果在歸途中因旅游車急剎車,她被摔成十級傷殘。意外發(fā)生后,旅行社只肯按事先約定來處理,即將保險理賠款1萬多元給黎女士;黎女士就將旅行社告上法院,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索賠,結果法院判決旅行社應賠償給黎女士23萬多元。
事件回放:遭遇急剎車游客摔傷致殘
黎女士是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在一家醫(yī)院上班。2003年,她同其他同事共18人一起,自費包團參加了由一旅行社組織的泰國六日游,相關手續(xù)由該醫(yī)院工會辦理。1月23日,該旅行社派出車輛,將黎女士等人從珠海接回南海。途中,該車突然急剎車,猝不及防的黎女士被從座位上拋了起來,重重地撞在了前排座位上。黎女士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被確診為胸骨和兩根肋骨骨折。
黎女士住院近一個半月,之后又幾次復診,前后共支付醫(yī)療費9000多元。2004年1月14日,黎女士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旅行社辯:已買保險應按約定來賠償
黎女士稱,2003年底,該旅行社出示了一份確認書給黎女士,表示愿意支付保險公司就旅行社責任險理賠的財產損失約1.2萬元及黎女士所在醫(yī)院出資為黎女士投保的人身旅游意外醫(yī)療保險獲賠的約1500元給她。黎女士表示反對:“我被摔傷是因為旅行社造成的,它應該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
2004年3月,黎女士一紙訴狀將該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賠醫(y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25萬多元。
在法庭上,旅行社辯解說,第一,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的是黎女士所在單位,而不是黎女士,所以她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第二,他們與黎女士所在單位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因旅行社責任造成游客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guī)定》處理?!痹摷s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以黎女士主張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guī)解決糾紛是沒有理由的。
法院判決:購買保險不能成為免賠理由
南海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黎女士所在單位所起的作用僅為組織員工參加旅游,代表員工向旅行社提出要求和協(xié)助員工與旅行社之間的關系。旅游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實際上是黎女士等18名員工,接受旅游服務的也只能是她們,所以黎女士是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法院還認為,黎女士與旅行社之間成立了旅游消費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因此引起糾紛,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本案中,黎女士在接受旅行社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中,因旅行社的駕車司機疏忽大意而受傷,黎女士對此并無過錯,旅行社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黎女士的損失可確定為23萬多元。旅行社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只是轉嫁風險的一種方式,不能成為免賠的理由。
最后,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給黎女士23萬多元。
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3款: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旅行社買的保險是旅行社責任險,它只承保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而不能保障旅游自身因意外、疾病所帶來的損失。因此,去旅游,盡管旅行社已經買過保險,您最好自己再買份旅游保險,以保障出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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