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會保險成為所有人關注的焦點,關于這方面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很多細節(jié)不容忽視。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社會保險爭議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在勞動爭議糾紛中,相對單位而言,勞動者往往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對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問題知之甚少。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發(fā)生后,一方應當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逾期不提出申請,就視為放棄權利。但對于因社會保險引發(fā)的爭議,由于保險本身具有連續(xù)性,且補繳社會保險是由企業(yè)完成的,職工有時對保險金的繳納情況并不了解,所以對于涉及保險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在處理時都將溯及至企業(yè)拖欠之日。
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不知自己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將從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之日起計算拖欠費用。
住院2個晚上還是3個白天有講究
案例:小潘因為車禍住院,第3天才出院休養(yǎng),在申請日額型住院津貼醫(yī)療保險的理賠后,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只理賠了2天,而且該款產品并沒有“免賠日”,應該是住幾天給付幾天津貼。
分析:如果是投保實支實付報銷型的醫(yī)療費用險,保險公司依照醫(yī)療機構發(fā)票上的金額、明細項目等來理賠,就不會出現(xiàn)上述爭議,但每日津貼型的住院補貼醫(yī)療險便常常容易出現(xiàn)上述爭議。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是從病歷卡、出院小結等材料上醫(yī)生所撰寫的住院天數來給付的,而小潘的情況是第1、2天住院,第3天白天出院,醫(yī)生診斷書上寫住院2晚,就只能理賠2天的日額津貼。
建議:像這樣的情況,在醫(yī)生寫相關材料時,可以跟醫(yī)生說明,最好能把住院天數直接寫成3個白天,或是索性標注(假設從8月12日住院到8月14日),這樣一來,保險公司就會理賠3天的補貼金給投保者。
加費不可怕日后康復可“翻案”
案例:李先生有胃潰瘍,因此在投保時,被保險公司要求加費承保,保險合同上還把胃潰瘍與可能并發(fā)之疾病均列為除外責任,李先生覺得很不公平,保險公司多收了他三成保費,除外責任還一大堆,那不如不保。
建議:有病史被列為理賠除外責任在投保中很常見,投保人不要因此放棄投保的機會。但作為投保一方來說,也不是從此就無翻身機會。只要在投保后的2年內,胃潰瘍未復發(fā),李先生便可以主動到保險公司認可的醫(yī)院做體檢,由醫(yī)生判斷其胃部是否已經恢復健康,并開具診斷說明書。
他只要拿這份診斷說明書,并填寫投保契約變更申請書,便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把胃潰瘍與可能并發(fā)癥的除外責任刪除,實現(xiàn)身體完全部位的承保。投保人在為了上述目的前往醫(yī)療單位做健康檢查時,最好先只針對“特殊器官或疾病”做體檢,以免做了全套的身體檢查,發(fā)現(xiàn)其他問題,到時候有可能“翻案不成”。
部分勞動者認為,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自己補繳社會保險保險。一般情況下是這樣,但如果勞動者沒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一直為勞動者繳納各種保險費用,那么,勞動者就不能要求新用人單位為自己支付另外一份保險費用。因為,每個勞動者的個人檔案只有一份,社會保險賬戶只有一個,我國不允許存在雙重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費用不允許重復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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