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投保保險時,不但保險公司有如實告知我們產(chǎn)品重要信息(比如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的義務,我們也有如實告知自己真實財務、健康狀況的義務。
在投保時應該與保險公司坦誠相待,正常進行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核保后如果認為病情輕微不影響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會影響理賠。
而一旦不如實告知,目前醫(yī)院的就診記錄,體檢記錄、開藥記錄,保險公司完全可能查到,容易引發(fā)理賠糾紛。另外最重要的還是盡早投保,畢竟我們身體健康時投保更順利些,保費也更便宜。
記者從虹口法院獲悉,法院對王先生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萬元的訴請。
2006年6月,王先生為自己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在支付了兩期保費后,因未按時繳納保費導致合同在2008年8月中止。
9月,他再次來到保險公司,并填寫復效申請書,在背面的健康告知及聲明書上草草地打上幾個勾,繳了費,恢復了保險合同效力。沒多久因冠心病、心絞痛住院治療,出院后,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可保險公司給出的答復是王先生復效前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療,復效時未如實告知我公司,根據(jù)保險法及保險條款相關規(guī)定,本公司不予賠付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處理。原來2008年的7月,王先生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療,考慮到時間安排等原因而沒采取手術治療,待病情轉(zhuǎn)好后就出院了,在申請復效時,未將此事告訴保險公司。
在審理中,王先生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告知,是保險公司在他辦理合同復效過程中沒有提示他,更沒有主動詢問,既然健康狀況如此重要,保險公司理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并應主動進行了解。因此,他要求保險公司支付2萬元保險金,并繼續(xù)履行合同。
保險公司則認為,王先生在辦理保單復效手續(xù)時,簽了保險復效申請書,該申請書聲明欄處特別載明了有關身體情況的聲明內(nèi)容,王本人也在該聲明欄下方簽字確認。說明其已知曉并明了自己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他卻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因此公司拒絕賠付是合法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通過要求王先生填寫保險合同復效申請書的方式,詢問他的健康狀況并無不當。并且保險公司已經(jīng)通過客戶說明對辦理復效應注意的事項和免責內(nèi)容進行了提示和說明,王先生未能將自己的健康狀況告知保險公司,應屬王先生自己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
由于2008年7月王在醫(yī)院治療冠心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涉訴附加險保險合同復效,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因此保險公司有權(quán)解除已復效的涉訴附加險保險合同,并對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官評析】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法最重要的原則,它既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條款、免責事由等重要事項在簽訂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也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將可能影響保險合同簽訂、保費收取數(shù)額的重要信息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市民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要仔細閱讀有關條款,有需要填寫信息的地方要充分理解并按照要求填寫,以免日后引發(fā)糾紛。同時,保險公司也應為老年人等一些不太了解保險合同的群體提供更為細致的服務,減少糾紛。
不出險自然沒有任何問題,但是一旦涉及到出現(xiàn)理賠或者保險公司認為這次理賠申請“來的蹊蹺”,那對于被保險人投保前的就診記錄、體檢記錄會非常嚴格地審核,一旦發(fā)現(xiàn)在投保前或者等待期內(nèi)出現(xiàn)過癥狀,那么這就將是保險公司提出拒賠的強有力的依據(jù),這樣來講保險公司其實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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