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退一步說,就算部分損失難以確定,保險公司也只是對這部分無法確定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對能確定的損失還是要承擔責任的,該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顯然不夠充分。
保險合同中設置此條款的目的是在于防止人為擴大損失、預防出現(xiàn)制造假事故等道德風險,而本案所述事故責任及損失已經(jīng)很清晰,并不存在這種道德風險,因此這一條款的預設基礎就不存在。
在某車友論壇上,一個名為“為專業(yè)的保險從業(yè)人員致敬”的帖子也引發(fā)了眾多車主的關(guān)注,該帖子介紹“車子保險快到期了,每天都接到保險公司的電銷電話,在這里特別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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