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現在社會保障人們利益的產品,在最近小編就聽說了這樣的一則案例。沈陽市民吳某在貸款購買一套住房后,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不久吳某突然猝死。因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吳某的妻子將其告上法庭。日前,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定保險公司承擔吳某所欠銀行的貸款本息19.9萬元。
這件案例是相對于普通按理來說比較特別的,因為據小編了解這是沈陽市近年來出現的較罕見的“保險公司替還房貸案”。2004年5月,吳某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當年12月31日晚,剛剛搬完家的吳某和妻子一同來到新房查看門鎖。當時,該樓走廊沒有通電,樓梯間光線昏暗。當吳某行走至6樓和7樓之間的緩步臺時,撞到障礙物,隨即倒地不起。后搶救無效,沈陽市急救中心出具了“吳某猝死”的死亡證明。
這件案例中的情況是非常罕見的,我們一起來關注一下。丈夫突然去世,留下長達19年、近20萬元的房貸需要妻子還。此時,吳某的妻子想起丈夫生前曾與保險公司簽過一份協議。原來,吳某在貸款買完房后,又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住房綜合保險條款》,交了2000余元的保險費。該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和傷殘,致使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由保險人按比例承擔被保險人出險時余下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2006年,吳某妻子拿著這份“保險協議”找到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吳某不是意外事故為由,拒絕理賠。今年初,吳某的妻子以保險公司違約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貸責任義務。****理財網保險
在庭審時,保險公司與吳某妻子爭執(zhí)不下。吳某的妻子拿出了沈陽市急救中心的死亡鑒定結論,即“猝死”,而非保險公司所稱的心臟病突發(fā),應屬意外死亡。
這件事情被起訴到法院之后,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經過審理之后是怎么樣的結果吧。法院認為,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為此,判定保險公司給付貸款本息共計19.9萬元。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