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發(fā)生了意外事故而大家又購買了車輛事故保險后,理賠結果就是很多車主所擔心的事情了,一名的哥在行車途中發(fā)生事故,致一路人被撞身亡。事發(fā)時剛好是該車保險合同生效的第一天,保險公司卻以車輛在事發(fā)時沒有汽車行駛證為由拒絕賠償。日前,天津市河東區(qū)法院經審理查明,出險期間,事故車正值更新階段,具備上路資格,保險公司明知投保車輛沒有車輛行駛證而為該車輛承保,出險后拒賠顯失公平,為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隊4.5萬元。
我們一起來關注這則案例的具體情況是怎么樣的,事情發(fā)生在2005年3月30日22時,天津市某商貿公司出租車隊的司機楊某駕駛夏利出租車經過河東區(qū)十經路大中電器門前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撞人蘇某死亡。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楊某與死者蘇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后蘇某的親屬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要求賠償,楊某同時提起反訴。該案經法院判決書確認,由司機楊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21.3萬余元,死者家屬賠償司機楊某停運損失、檢驗費、存車費等費用的30%,計1200余元。而就在該事故發(fā)生的前一天,楊某所在的車隊為此輛出租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費1200元,保險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零時起至2006年3月29日二十四時止。為此,在向被害人家屬支付賠款后,楊某所在車隊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拒絕,車隊遂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5萬元。
雙方就相關的實施情況發(fā)生了爭議,隨即便鬧上了法庭,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出險車輛在其公司投保情況屬實,但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沒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汽車行駛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其不應予以賠付。根據相關證據,法院另查明,原告投保的夏利轎車,系其公司司機楊某合法購買,該牌照為其原有華利小客車所有,該車出險期間,正值楊某將其車輛置換為夏利轎車期間,該車行駛證正在辦理更換手續(xù)。交管部門已于事故發(fā)生后,認定楊某駕駛的夏利車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
綜上,我們看看最后的處理情況是怎么樣的吧,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上述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F原告投保車輛出現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肇事雙方負有同等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的約定,全部保險金額為5萬元,除免賠10%以外,其余4.5萬元應賠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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