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在外地遭遇交通事故,當?shù)匦蘩韽S維修了1.2萬余元,車主樓先生提交了權威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書,以及車輛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jù)。而保險公司卻提出,修理費用過高,如果寶馬車運回上海修理僅需2000余元。經過一番針鋒相對的辯論,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樓先生保險金。
去年6月,樓先生駕駛著寶馬車在諸暨市行駛,不想倒車時造成了交通事故。看到愛車“掛彩”,樓先生心痛不已,立即向保險公司通報了情況。諸暨市交巡警大隊也隨即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進行鑒定,確認維修費用共計1.2萬余元,評估費400元。次日,該市一修理廠對寶馬車進行了維修。
然而,當樓先生手持保險合同準備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聲稱事故發(fā)生后,考慮到寶馬車維修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要求樓先生將車輛運回上海修理,但樓先生卻私自在當?shù)匦蘩?,導致?lián)p失擴大。根據(jù)樓先生在事故后發(fā)給保險公司的車輛照片看,保險公司確認車輛損失只有2369.50元。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又向法院提供了寶馬車特約維修商寶信公司的估價單,根據(jù)受損車輛的照片,寶信公司估價確認該車的維修各類費用合計為3765.75元。
樓先生立即予以反駁,他在通知保險公司事故時,保險公司表示由于事故發(fā)生地沒有該公司的分支機構,故無法到場,要求樓先生直接在當?shù)匦蘩砗蠡販k理理賠。為此,樓先生還提供了修理廠出具的證明材料:“……該事故車輛修復前,應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協(xié)助用數(shù)碼相機拍出損壞部位照片,并發(fā)到保險公司提供的電子郵箱內?!?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寶信公司估價單是依據(jù)受損車輛照片而來,并非現(xiàn)場查勘。而樓先生提交的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書是由權威機構做出,其證據(jù)效力優(yōu)勢于寶信公司的估價單。而樓先生提交的相關理賠材料非常齊全,保險公司應當據(jù)此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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