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chǎn)、分娩、治療不孕癥或性傳播疾病疾病,實施避孕及絕育手術;藥物過敏;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洗牙、潔齒、驗光,接受心理治療,或者裝配假牙、假眼、假肢以及助聽器等;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 或輻射;
其他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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