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對于醫(yī)療保險、財產險重復投保的結果一樣,無法帶來更多的利益,這與其出險后的賠償機制有關。
關于保險的相關知識,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財產險重復投保的相關機制,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財產保險中,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按照慣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財產險重復投保的這個機制,可能大家還不是很理解其中的意思,那么我來舉一個例子吧。比如,王先生將其總價值10萬元的家庭財產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額為8萬元,B公司承保金額為12萬元。王先生這筆家財發(fā)生全損,也就是10萬元的損失,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算下來,則是A公司賠償4萬元,B公司賠償6萬元。這樣下來,王先生實際上為他的重復保險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費,這些成本都是無用功。
在為同一標的財產險重復投保時,切莫耍小聰明希望靠隱瞞財產險重復投保的事實,而獲得額外的收益,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如實通知各保險公司。否則一旦被查出,將會被認為是惡意重復投保,雖然不能構成保險欺詐,但你的名字將會被列到保險同業(yè)公會的“黑名單”中,以后就麻煩了。
超額保險也“沒用”
超額保險,顧名思義也就是指投保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與重復保險最大的不同是,超額保險的合同只是同一份而非多份。
產生超額保險有兩種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惡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
一般來講,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造成的超額保險,則合同無效;如果是非惡意的,僅超額部分無效,如果發(fā)生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賠償超額部分,也不退還多收的保費。
保險財產市價下跌導致的超額保險,賠償額同樣要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保費不退還。
隨著現在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水平的發(fā)展,財產險的投保率越來越高。但是,財產險重復投保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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