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很多人都非常注重自身的健康狀況,還注重家庭的保障。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房貸險只能適用于以購買普通住房為目的而向銀行抵押貸款
秦女士的情況是非常不樂觀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剛剛?cè)鲱^的秦女士突然落入艱難的處境:一方面身為司機的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另一方面丈夫生前購車的貸款還有15萬元尚未還清。在這種情況下,一紙《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單》讓秦女士覺得自己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但是意想不到的問題出現(xiàn)了。
秦女士的丈夫張先生因職務(wù)需要有意一筆支出的打算,他的打算就是打算買一輛汽車,由于手頭并不寬裕,于是向銀行申請了抵押貸款。2003年12月9日,張先生與交通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向該行申請16萬元的住房抵押消費貸款,其用途是購車。根據(jù)《個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約定,須辦理抵押物的全額財產(chǎn)保險。因此,張先生購買了銀行指定的《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單》并且交了保險費。而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核保之后簽發(fā)保單,并開具發(fā)票。
2004年3月22日,張先生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已經(jīng)下崗的秦女士徹底失去了經(jīng)濟來源。因無力償還15萬元的購車貸款,銀行多次催討還款,并稱將收回抵押的房屋。
此時,秦女士想到了丈夫在貸款時曾經(jīng)買過保險。秦發(fā)現(xiàn)雙方在保險合同上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出險當時借款余額100%比例給予償付。但秦女士在申請理賠時卻遭到天安保險公司的嚴辭拒絕。
天安保險稱,根據(jù)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條款,張先生并不是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為其抵押房產(chǎn)的目的不是買房,而是購車,因此保險公司不能理賠。并且,核發(fā)保險單在張先生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之前,保險公司并不清楚被保險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詳情,被保險人也未明確告知其貸款為消費性購車貸款。
但是秦女士認為,其丈夫依據(jù)銀行給付的保險單投保,因為不是專業(yè)人士,所以對保險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并不了解。既然這是保險公司核保后簽發(fā)的保單,至少說明保險公司知道原告申請的是消費貸款,用于購買車輛,而不是房屋。照此推理,秦女士認為天安保險公司在簽發(fā)保單時應(yīng)視為同意變更保險對象。
但法院最終沒有支持秦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對于秦女士來說,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官們的怎么評價的,秦女士在庭審中辯解說,《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單》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并未限定抵押住房的用途,也未將住房抵押方式、用途排除在保險合同之外。但是這一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條款》和央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房貸險只能適用于為購買普通住房而向銀行抵押貸款的自然人。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