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未保生育險
單位付生育流產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已經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規(guī)定》共有16條。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規(guī)定》指出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規(guī)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還規(guī)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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