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汽車,很多人都非常地高興,并渴望有一天能購買到心儀的車輛,這樣,不論是上下班和平時的出行都會很方便。那么買車需要注意什么,在買了車之后,也能減少一些麻煩,并更好地購買車險。
購買車險一定要及時,因為道路上交通事故比較多,如發(fā)生意外,就可以將責任轉(zhuǎn)嫁至保險公司,減輕意外給自己帶來的經(jīng)濟負擔。
很多車主在購買車險之后,就對其不聞不問,這也導致了當車險到期的時候,很多的車主忘記進行車險續(xù)保。車險過期而沒有進行車險續(xù)保,會導致車輛處于脫險狀態(tài),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及時進行車險續(xù)保非常重要。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jié)一起因車商未及時按合同約定為購車者代購車險,而車輛受損后無法理賠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車輛交付時車商就應當履行代購保險的義務,依法支持了購車者的賠償請求,即判決售車公司賠償李某損失6.4萬余元。
2008年3月16日,李某與成都某車業(yè)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書》,約定購買花冠轎車一輛,購車價為10.9萬元,付款方式為按揭,公司附加服務為代 為購買保險和上牌。當月23日,李某向公司交付了首付款、保險費、上牌費用等6萬元后,取得了花冠轎車一輛。4月22日,李某駕駛該車時,由于操作不當, 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花去修理費6.4萬余元。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通知售車公司要求保險理賠,公司方卻稱,由于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未上戶故未辦保險,無法理賠。雙方發(fā)生糾紛,李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訴請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賠償自己的財產(chǎn)損失6.4萬余元。
成都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購車合同書》雖未對代為購買保險的時間和具體險種作出明確約定,但該公司作為汽車銷 售專業(yè)公司,應當明知購買保險是汽車上路行駛的前提條件之一,且公司在2008年3月23日收取李某6萬元中包含了代購保險費用,具備了代購保險的條件。 故法院認定公司在將車輛交付給李某時就應當履行代為購買保險的義務。公司怠于代購保險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判決該車業(yè)公司賠償李某 的損失6.4萬余元。
該案審判長接受采訪時認為,不及時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構成違約。該案中,交通事故雖然系李某操作不當造成,但如果公司及時購買了保險,則車輛損失完全 可以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予以化解,公司的違約行為與李某最終不能通過保險理賠的方式來化解車輛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 任。
法官還提示說,汽車銷售公司應當進一步規(guī)范銷售行為,及時履行為購車人購買保險等各種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購車者也應注意相關手續(xù)的完善情況。通過保險化解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汽車購買者的合法權益。
委托他人購買車險時,一定要關注車險的生效時間,確保自己的車險不要脫保。特別是新手,更不能在未買保險的情況下上路,否則,一旦出險,除了要承擔各類意外損失以外,還有可能引發(fā)這一類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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