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代位: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但有部分險種不得享有代位追償權。
詢問:他為愛車購買了保險,去年年底,他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軋到快速車道內的一根鋼筋,造成本車受損,交警認定標的車駕駛員無責,無第三者,屬意外事故。2007年1月,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查看相關資料后,以他不承擔事故責任、其提供的單證和資料無法證明其具有法律意義可轉讓給保險人的權益、且不能反映事故第三者因而無法代位追償為由拒絕賠償。想要了解,這種拒賠合理嗎?
律師評析: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所以,我們評判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就要看兩點,一個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情形。另一個,是要看車主是否存在“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一般來說,高速公路上面不應該出現鋼筋,之所以蹦出鋼筋來,恐怕還是別人故意或者過失丟棄、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無意,終歸可能對來往車輛造成損壞。雖然這個損害不是特定針對哪一輛車,但是一旦某車倒霉碰上,則的確存在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的情形。
可是,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卻是莫名其妙的。所謂“單證和資料無法證明其具有法律意義可轉讓給保險人的權益”云云,簡直不知道是在說什么。
什么是“可轉讓給保險人的權益”?無非就是被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在保險公司賠償完畢后,被保險人才應該將這種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賠償,是這種權利轉讓的先決條件,沒有賠償就沒有轉讓。怎么能要求被保險人先轉讓這種追償權利的?顯然,保險公司顛倒了因果關系。
其次,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只有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才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利,即便其追償來追償去,什么也沒有追到,被保險人也并沒有什么過錯,保險公司也不能扣減賠償金。在這個案件中,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這個鋼筋是誰弄到高速公路上的,他有什么過錯?保險公司可以去調查、去找出這個第三者,如果保險公司找不到第三者,那就無法追償,但是這與被保險人無關。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如果所有的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都必須保證保險公司能夠代位追償成功,否則就無法獲賠,保險公司也就無任何支出和風險了,只剩下白白賺錢,試問那還叫保險嗎?
所以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拒賠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